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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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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霞不服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一)田军霞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田军霞原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于2003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被征收,并由濮阳市人民市政府组织实施。从征收行为生效时起,田军霞与后继的土地出

本院认为,(一)田军霞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田军霞原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于2003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被征收,并由濮阳市人民市政府组织实施。从征收行为生效时起,田军霞与后继的土地出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田军霞对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和组织实施行为不服,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审认定田军霞对土地征收后的出让及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正确,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田军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审理程序合法。田军霞认为一审违反回避的规定和未对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予以调取,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一审庭审记录中已明确记载了关于回避权利的告知及田军霞不申请回避的内容,但田军霞在一审庭审中,通过向一审法院的网站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该方式不具有适当性,且事由没有合法性,不符合法定应当回避的条件,故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田军霞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对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和必要性没有进行说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未予调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