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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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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瑞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陈华瑞辩称,其申请的资金专户存储证明信息,是要了解金水区政府在拆迁中是否就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该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是金水区政府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但金水区政府作出的答复答非所问,严重

陈华瑞辩称,其申请的“资金专户存储证明”信息,是要了解金水区政府在拆迁中是否就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该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是金水区政府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但金水区政府作出的答复答非所问,严重违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金水区政府实施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该法定义务,对征收补偿的事前资金准备作出专户存储,就该安置资金的信息应当存在且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二)陈华瑞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表述为“资金专户存储证明”,对应于金水区政府实施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应理解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的资金专户存储的信息,金水区政府将其狭义地解释为银行出具的名为《资金专户存储证明》的材料,缩小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是对陈华瑞知情权的限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原则,其拒绝答复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金水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