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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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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福诉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郑州市征收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高全福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009年11月17日做出行政裁决,并于2009年11月19日向高全福进行送达。高全福接到上述裁决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

郑州市征收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高全福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009年11月17日做出行政裁决,并于2009年11月19日向高全福进行送达。高全福接到上述裁决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如今,高全福在行政裁决4年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2、高全福在同一份起诉书中,就郑州市人民政府以及郑州市征收办这两个不同主体的数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同向法院起诉,其做法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驳回高全福的起诉。3、郑州市征收办作出的行政裁决合法、公平、公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请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驳回高全福的诉讼请求。

高全福答辩称:1、2009年2月3日,郑州地产公司以郑州火车站西出站口(二期)工程建设为由进行拆迁,高全福合法住房也在该拆迁范围之内。郑州地产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不但制定程序明显违法,而且内容也非常不近情理,远低于高全福所处区位的基准地价;拆迁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为异地安置,权属为经济适用房,与高全福住房区位及商品房的房产性质完全不对等。2、郑州市征收办在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进行听证。在裁决过程中,评估机构不是高全福选定,评估报告没有送到,直到本案一审中才见到该评估报告。3、由于郑州市征收办的“违法裁定”和“违法拆除”,导致高全福房产于2009年12月23日被暴力拆迁,使高全福的身心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郑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主体,高全福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请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驳回高全福的诉讼请求。

郑州地产公司辩称,1、高全福起诉超过法定时效。2、郑州市征收办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全福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请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驳回高全福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高全福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高全福在收到行政裁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相关法院未予受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豫法行辖字第13号指令管辖函,指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立案时虽然超过起诉期限,但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高全福提出的正当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故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郑州市征收办辩称高全福起诉逾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拆迁人对高全福房屋拆迁中的评估程序违法,郑州市征收办作出维持拆迁行为的裁决,属主要证据不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八条、《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按协商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应当对被拆除房屋进行整体评估(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对分类评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应由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本案中,高全福对分类评估提出异议而要求分户评估,但郑州市征收办没有提交争议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及委托评估的申请,不能证明评估履行了经双方共同选定、委托的程序;诉讼中高全福主张该评估报告没有送达,且郑州市征收办没有提交送达的证据,应视为该《分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到,侵害了高全福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复评、鉴定的法定权利,评估程序违法。故郑州市征收办辩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没有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郑州市征收办作出维持拆迁行为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上述列举的因素计算差价,该法条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等因素,即为作出补偿方案应具有合理性的依据,原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从严把关,要审核拆迁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并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因此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是作出行政裁决应予审查的事项。本案中,拆迁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性质不一致,高全福房屋属于完整所有权的商品房,但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其两种房屋产权性质不对等,郑州市征收办作出行政裁决时支持拆迁人该项安置房的安置方案显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部分裁判方式不当,一审认定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违法但对其效力未明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高全福的赔偿请求和对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部分;

二、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郑拆裁字第13号行政裁决违法部分;

三、撤销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郑拆裁字第13号行政裁决;

四、责令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