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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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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广林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社区警务大队龙城社区中队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公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广林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