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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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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因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修瑞,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金立,市长。 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云华,区长。 第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修瑞,总经理。

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金立,市长。

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云华,区长。

第三人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第三人漯河市华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占军,经理。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因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漯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以申请人与相关方面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服从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