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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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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连成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一案不予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不 予 审 查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33号 于连成: 你因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你取得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违法

不 予 审 查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33号

连成

你因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你取得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违法行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驻证(2007)103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驻市国用(2001)0200号土地使用证决定”,至今未依法送达于连成,程序违法;北纬律师事务所与于连成签订的《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协议》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且该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第三人驻马店市司法局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第三人。请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本院已于2010年9月6日以豫法行申字第126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于连成的申诉。且本次申诉于连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如果你对本院生效的二审行政判决有异议,请依照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故对于连成的本次申诉不予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