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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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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治安村民委员会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第三人万全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业承包合同书。2、豫商(虞)字第1905004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4、农业税完税证及农业水费收据。5、农民补贴一折通。以上证明第三人完全按承

第三人万全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业承包合同书。2、豫商(虞)字第1905004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4、农业税完税证及农业水费收据。5、农民补贴一折通。以上证明第三人完全按承包合同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被告为万正法颁发的豫商(虞)字第1905004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记载的争议地为7.22亩,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书,合同上所记载的也是7.22亩,该土地自从1998年起就一直由万正法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时任贾寨镇治安村委会一组组长张文才填写,并加盖原告贾寨镇治安村委会印章,原告应当知道其将7.22亩土地发包给万正法耕种的具体行政行为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应当从1998年8月31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贾寨镇治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苏永昌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明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