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红2014年8月2日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征收及补偿安置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包括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制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公告的的法定机关。本案中,王继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洛阳市政府公开的范围。
但是,根据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及洛阳市政府提供的该信息不属本机关公开的法律依据,可以判断:洛阳市政府应该能够确定王继红申请信息的公开机关。洛阳市政府在2014年(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告知原告公开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未尽到法定职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限洛阳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英
代理审判员 沈慧玲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