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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不服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夏行初字第4号 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怀义,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磊(特别授权),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特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夏行初字第4号

原告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怀义,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磊(特别授权),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特别授权),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特别授权),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聂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不服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聂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聂磊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