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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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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振朗不服被告柘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依法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接举报电话立案受理后,依法传唤当事人,经调查取证、法医学鉴定,并在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履行了告

本院认为,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依法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接举报电话立案受理后,依法传唤当事人,经调查取证、法医学鉴定,并在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且在决定执行处罚后,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了原告的亲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所提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第三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仅凭视听资料不能证明原告殴打第三人李俊荣。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柘公(梁)行罚决字(2013)第26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