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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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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丁丁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睢行初字第00131号 原告孙丁丁,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一般代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睢行初字第00131号

原告丁丁,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一般代理。

原告丁丁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3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