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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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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芝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2012年5月31日受理第三人赵福智被他人殴打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告辩称因第三人需要做脑部鉴定、嫌疑人未找到导致办案周期长,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原告在被告处陈述事发当时其并不在现场、在上班路上,被告在拟进行行政处罚前对原告的告知笔录中,原告也明确表示有异议,但被告并未详载异议内容,对原告的陈述和异议也未进行核实,显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郑公郑东(治)行罚决字(2013)24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