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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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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喜叶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朱喜叶,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连明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朱喜叶诉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朱喜叶,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连明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朱喜叶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喜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喜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