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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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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继山与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84号 曹继山: 你因诉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84号

曹继山

你因诉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不具有执法资格、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是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在辖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职权。你阻挠开封市开发区12号路工地照明工程正常施工的事实清楚,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予以处罚并无不当。你认为的征地行为违法、征地款没有补偿到位问题,不能成为有权阻止施工的理由,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