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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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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长发与永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争议土地上房屋建设,梁某甲本人及陈某某、梁某乙等均证明系梁某甲所建。2011年苗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梁某甲不服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维持该处理决定后,梁某甲没有依法提起

本院认为,争议土地上房屋建设,梁某甲本人及陈某某、梁某乙等均证明系梁某甲所建。2011年苗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梁某甲不服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维持该处理决定后,梁某甲没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至此,梁某甲对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已经结束。至于原告梁长发所称梁某甲将房屋分配给其本人,该行为是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行为,对土地权属处理实体上不产生影响,梁长发要求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长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长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陈艳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