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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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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佩与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因该两份证言与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相矛盾,且形成时间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形成时间在之后,故该两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较弱。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因该两份证言与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相矛盾,且形成时间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形成时间在之后,故该两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较弱。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4,因内容不显示胡东佩殴打胡保安,故对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定以下事实,胡保安与胡东佩的二弟家系邻居。2013年2月21日,胡东佩帮其二弟家盖房,18时许,胡东佩与胡保安因盖房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胡东佩头部受伤,胡保安腰部受伤。2014年5月9日,封丘县公安局作出了封公(潘)行罚决字(2014)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胡东佩对胡保安实施了殴打”为由,给予胡东佩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胡东佩不服该处罚决定书,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封丘县公安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对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职权来源合法。在本案中,被告封丘县公安局提交了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但未提交程序方面的相关证据。因封丘县公安局提交的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作出的封公(潘)行罚决字(2014)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故该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封丘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封公(潘)行罚决字(2014)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封丘县公安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