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封丘县公安局依其职权对范新灵作出处罚决定,职权来源合法。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城关)行罚决字(2013)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承认殴打第三人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对其处罚过重、适用的法律错误,原告的该项主张属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故对其主张,不要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新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新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美荣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黄琦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