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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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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国与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封丘县公安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对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 法治 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职权来源合法。本案中,封丘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

本院认为,封丘县公安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对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职权来源合法。本案中,封丘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献国存在结伙殴打、伤害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原告称其未参与殴打,且常祖霞并未受伤,认为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常祖霞的伤情为轻微伤,故对原告诉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献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献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美荣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黄琦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