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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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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与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作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有权对第三人张建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本案中,封丘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作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有权对第三人张建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本案中,封丘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建军存在结伙殴打、伤害第三人付国军的违法行为。原告称其未殴打第三人,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罚程序错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诉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美荣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黄琦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