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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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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五洲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0号 李五洲: 你因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及(2013)郑行申字第3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主要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没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0号

五洲

你因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及(2013)郑行申字第3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主要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没有办案职权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针对你申诉的违法事项,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经过了调查取证,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进货凭证齐全,其将机油的生产日期写在机油桶的外包装上、检验合格标志写在机油桶的外包装上的行为并不违反商品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故对你提出的申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正确。(二)本案被诉的立案决定,系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通过,应视为是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你,于法不悖。但是,郑州市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须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告知,本案中郑州市行政管理分局专业分局以自己名义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你,属告知方式存在瑕疵,你仅因告知方式上存在瑕疵即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对你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实际影响。(三)至于你提出的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的两名法官系假冒,至于你提出的判决格式错误等均非本案进入再审的法定理由。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足,本案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