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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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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委黄庄村民组与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59号 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委黄庄村民组: 你村民组因诉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终字第141号行政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59号

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委黄庄村民组:

村民组因诉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终字第141号行政判决和(2011)驻立行监字第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弥陀寺乡供销社1982年5月21日与你村民组签订征地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尽管没有征地批文,但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当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弥陀寺乡供销社已经在争议地上建有经营性用房,且一直管理使用,新蔡县人民政府结合这些实际情况,作出新政土(2007)15号文《关于弥陀寺乡供销社与弥陀寺乡白庄村委黄庄村民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弥陀寺供销社管理使用,并按当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终字第141号行政判决驳回你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你村民组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村民组的申诉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