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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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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因与被申诉人南召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仝自学土地行政许可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1号 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你组因与被申诉人南召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仝自学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及(2009)南行申字第26号驳回申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1号

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你组因与被申诉人南召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仝自学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及(2009)南行申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土地位于南召县城关镇南街小桥北边路西、县政府院墙东边,面积约为48平方米,原属中华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所有。2001年,该第四居民小组分为现中华四组和九组。根据你组在本院陈述,分组时的土地划分是“按人口分的,带着地走”,目前你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争议土地是现中华四组哪个居民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争议土地划分给了现中华四组,故你组不能证明你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你组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