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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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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李素勤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鹿行审字第09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素勤,女,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本县城关镇南环城路西段1附2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鹿行审字第09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素勤,女,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本县城关镇南环城路西段1附26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4)B0420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4)B0420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李素勤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4)B0420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宋 琨

审 判 员  陈 熙

人民陪审员  李国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