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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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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富上诉张金才房屋产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张金才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该条规定,其起诉期限在不超过最长时效为20年的情况下,从其知道被诉房产证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张金才2013年在民事诉讼中知道该房产证,在2014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不超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依法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并且被诉房产证上所显示的平面图过于简略,没有四至,只有长宽,标示长度与实际不符,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房产证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学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