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姚玉玲原系南阳市(现卧龙区)新华办事处工农居委会支部书记,未办理招工招干手续,姚玉玲之前所属的新华办事处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企业,不应按照任何有关企业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业务,姚玉玲不属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员。原南阳市社保办不是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组成的各部门,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九二会议纪要”不具有合法性,且与国务院出台的各项规章、省政府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相违背,不具有姚玉玲通知的适用性。上诉人作出该处理意见是合法有效,且能保障姚玉玲退休待遇的方案。一审判决法律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姚玉玲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