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6号
申诉人陈丽菁因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为其补发离婚证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菁的申诉符合法律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
“大白兔雪糕”是山寨货 律师称该商品...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