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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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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与蔡宪法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531729-3,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迎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单位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直,龙亭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法行审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531729-3,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迎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单位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直,龙亭区民政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蔡宪法,男,住开封市龙亭区。已故,其法定继承人分别为:

张淑敏,女,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系蔡宪法之妻。

蔡红涛,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蔡宪法之子。

蔡红霞,女,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系蔡宪法之女。

蔡红瑞,女,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蔡宪法之女。

蔡红宁,女,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系蔡宪法之女。

蔡红斌,男,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系蔡宪法之子。

蔡红勋,男,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系蔡宪法之子。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汴国土拆裁字(2009)00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拆迁人蔡宪法与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就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予以受理,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拆迁当事人仍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汴国土拆裁字(2009)009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并送达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蔡宪法,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过程中,因市政府机构改革,拆迁人由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变成为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能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划归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现《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被拆迁人蔡宪法于2013年11月18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张淑敏、蔡红涛、蔡红霞、蔡红瑞、蔡红宁、蔡红斌、蔡红勋仍未搬迁,也未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裁决书》和拆迁法规的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汴国土拆裁字(2009)009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国土拆裁字(2009)009号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该行政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所作汴国土拆裁字(2009)009号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成勋

审 判 员  王素彩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