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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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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海哲因诉被上诉人淮阳县人民政府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被上诉人淮阳县政府答辩称:“三人协议”未明确上诉人享有土地的面积,上诉人原持有的淮国用(2001)字第25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注销且被省法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77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淮阳县政府为何桂

被上诉人淮阳县政府答辩称:“三人协议”未明确上诉人享有土地的面积,上诉人原持有的淮国用(2001)字第25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注销且被省法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77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淮阳县政府为何桂芝、杜如海颁发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淮阳县农信社颁发淮房2005他字第109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合法。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第三人淮阳县农信社答辩称:他项权登记时没有争议,该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第三人何桂芝、杜如海答辩称:淮阳县政府为何桂芝颁发淮国用(2002)字第42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淮阳县政府为何桂芝、杜如海颁发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淮阳县农信社颁发淮房2005他字第109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合法。一审行政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淮阳县政府颁发的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产部分占用杜如海名下的淮国用(2001)字第2583号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2、2005年1月8日,淮阳县政府收回并注销杜如海淮国用(2001)字25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何桂芝颁发了淮国用(2005)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2005年8月1日,何桂芝申请宗地合并,淮阳县政府收回并注销何桂芝淮国用(2005)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何桂芝颁发淮国用(2005)第2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2002年7月9日,淮阳县政府根据何桂芝、杜如海于2002年7月5日提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和原周口地区淀粉厂破产清算组与杜如海、何桂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资产变卖协议书及相关付款凭证,经现场丈量后,为何桂芝、杜如海颁发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1月30日,淮阳县政府为淮阳县农信社颁发淮房2005他字第109号房屋他项权证。何桂芝、杜如海名下的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何桂芝持有的淮国用(2002)字第42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杜如海名下的淮国用(2001)字第2583号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上。何桂芝持有的淮国用(2002)字第42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1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于海哲诉请撤销该证的诉讼请求,于海哲不能证明淮阳县政府为何桂芝、杜如海颁发淮房权证淮房字第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及为淮阳县农信社颁发淮房2005他字第109号房屋他项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于海哲诉请撤销淮阳县政府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淮房2005他字第109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于海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