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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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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炳良诉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不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被告河南省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时彩祥,男,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炳良诉被告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不服城建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时彩祥,男,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炳良诉被告沈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师炳良以原来认为被告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41272820120401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规模是4734平方米,被告提交的档案存根显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规模是1734平方米为由,认为已经没有起诉的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炳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炳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师炳良承担。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