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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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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胜、周性栓诉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国胜。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性栓。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洋河,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商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国胜。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性栓。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洋河,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靖。

委托代理人朱锋先。

一审第三人马开进。

委托代理人郑向东,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因一审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撤回起诉、上诉。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诗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