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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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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宜新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宜新,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红霞,女,该局禁毒大队大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宜新,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红霞,女,该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廖宜新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宜新与被上诉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宜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宜新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宜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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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洪宇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阮晓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