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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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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虹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修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彩虹(又名王彩红),女,1968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第三人陶晓亮,男,1980年12月3日生。 原告王彩虹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

(2015)修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彩虹(又名王彩红),女,1968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第三人陶晓亮,男,1980年12月3日生。

原告王彩虹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王彩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彩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彩虹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