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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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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俭、张鑫与张鑫、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王守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实质上属于合伙关系,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组织架构图、酷酷广场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职工结算表等证据证明张鑫出资100万元是用于广场

王守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实质上属于合伙关系,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组织架构图、酷酷广场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职工结算表等证据证明张鑫出资100万元是用于广场投资,且张鑫实际参与了广场经营和决策,其在票据上签字行使了合伙人的管理权力,故100万元属于投资款,不应作为借款处理;二、申请人提交的对张鑫的询问笔录证明,其100万元均未交给申请人;三、案涉借条是由张鑫事先书写好的,申请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姓名,故借条没有书写时间,该借条不真实、不客观。双方合伙前素不相识,不可能出借巨额款项不约定利息,由此能判断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张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审未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张鑫的诉讼请求。

张鑫辩称,一、王守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关系;二、王守俭签名的借条上有详细的还款计划,且王守俭先后履行了32.5万元;三、借条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的情况;四、王守俭称双方素不相识不属实;五、王守俭提供的徐晓芳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徐晓芳负责财务,其把钱交给徐晓芳在情理之中,不能以此否定借贷关系。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王守俭申请再审主张其与张鑫之间属于合伙关系,但未提供相应合伙协议的证明,也未提供工商登记手续印证,其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张鑫提供的借条中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用途及具体还款计划,王守俭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称借条系在受胁迫情形下出具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王守俭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在证明效力上均无法与借条相对抗,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王守俭主张与张鑫存在合伙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邢梅霞

审 判 员  李彦海

代理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