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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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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良、应素丽诉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 郭忠良、应素丽诉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漯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忠良、应素丽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

忠良、应素丽诉漯河市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漯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忠良、应素丽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郭忠良、应素丽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