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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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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梅与确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3号 赵玉梅: 你因诉确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再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与张

驳 回 申 诉 知 书

(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3号

赵玉梅:

你因诉确山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再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与张云霞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将张云霞面部抓伤在先,该事实有你及邓永枝、张云霞的陈述以及张云霞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民警吴禄亭当天下午在顺山店卫生院对你进行询问,该事实有李向东、代庭启、陈生龙、陈家启等证人证言证实。你申诉称你未抓伤张云霞,对你的询问笔录系虚假伪造记录,但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与张云霞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并打架,你主张属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