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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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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国土资源局与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8号 长垣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因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4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8号

长垣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因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4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1993年起占用长垣县恼里镇东辛庄第一、三村民小组土地建厂,后在原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对厂房进行翻建,并未扩大占地面积。你局对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作出长国土罚字(2006)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的主要依据是《恼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但该规划于1993年时并未实施。综上,你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正确,你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局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