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士朵与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3号 张士朵: 你因诉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所提出的责令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3号

张士朵:

你因诉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所提出的责令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依法应由延津县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你所提出是否应当成为在编职工等问题,民事判决并未处理,你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你所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问题,已在生效民事判决中作出最终处理,不宜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