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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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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军李振君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3)豫法行提字第000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君,曾用名李振军,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小野岗村5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野岗

(2013)豫法行提字第000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君,曾用名李振军,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小野岗村5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

法定代表人孙广平,该乡乡长。

原审第三人张家彬,男,1948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小野岗村。

申请再审人李振君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被申请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3号行政裁定书,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振君以已与本案原审第三人张家彬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振君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振君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