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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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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海霞诉被告博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4)博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刘海霞,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孝平,主任。 原告刘海霞诉被告博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2014)博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海霞,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孝平,主任。

原告海霞被告博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