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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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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双录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向琚泽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7号 段双录: 你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向琚泽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行再字第18号行政判决,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登记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7号

段双录:

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向琚泽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行再字第18号行政判决,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登记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查明,1、2006年6月9日,你及其母亲陈文华向琚泽敏借款2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以你的母亲陈文华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外,另约定到期不还琚泽敏有权将房直接过户到其名下;2006年12月23日房屋买卖合同载明,你和陈文华自愿将房卖给琚泽敏,价格34000元,收琚泽敏买房款34000元;2007年1月16日,你立字据:将房以34000元卖给琚泽敏,后觉价低,经双方商量,琚泽敏再给房款3000元。上述3份买卖合同均有你本人签字,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明确。2、证人樊再新、姜中国及房管局工作人员何贤力的证言可以证明陈文华同意卖房,虽然签字不是本人书写,但其在契约上按了手印,可以认定效力。3、办理登记时仅有一名房产局工作人员,但是否应当由两人以上办理登记,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原审认定为程序瑕疵适当。

从以上事实看,你与琚泽敏的房屋买卖行为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现你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登记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提出申诉的证据不足,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