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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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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济源市人民政府、国有济源市蟒河林场与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二)本案颁证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因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复议机关省政府对药园居委会的复议申请不能受理。本案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990年3月

(二)本案颁证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因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复议机关省政府对药园居委会的复议申请不能受理。本案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990年3月5日济源市人民政府为蟒河林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而《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时间为1991年1月1日,本案被复议的颁证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依照复议程序受理此类案件,由此产生的争议也不能通过之后确立的复议程序、适用之后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复议解决,因此复议机关不能受理。由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按行政申诉途径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上诉人省政府作出的豫政复不(2012)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正确。对药园居委会请求撤销省政府豫政复不(2012)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决省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省政府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受理药园居委会行政复议申请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2)郑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请求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豫政复不(2012)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决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炉安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