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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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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英杰与焦作市房产管理局、闫水才、闫玉海房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2号 郭英杰诉焦作市房产管理局、闫水才、闫玉海房产行政登记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焦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郭英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郭英

(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2号

英杰焦作市房产管理局、闫水才、闫玉海房产行政登记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焦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英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郭英杰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