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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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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如意与汝州市人民政府、闫民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4号 闫如意诉汝州市人民政府、闫民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平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闫如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闫如意的申诉符合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4号

如意诉汝州市人民政府、闫民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平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闫如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闫如意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