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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金铭与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及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王金铭,男,生于1933年9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清坡,该局工作人员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王金铭,男,生于1933年9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清坡,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建芝,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玉红,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

第三人:马惠霞,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

原告王金铭不服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王玉红、马惠霞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于2014年10月27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将错办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邓字第380058461号)更正为原告所有(详见协议),现原告主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海光科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兼)书记员  王道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