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曲军峡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555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22122.14元。
二、驳回原告曲军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枣庄市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曲军峡负担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介 震
审 判 员 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