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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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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智与兰考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本院认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认定兰考县人民政府兰政土(2001)5号文送达程序违法,对陈秀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确认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

本院认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认定兰考县人民政府兰政土(2001)5号文送达程序违法,对陈秀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确认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产被拆除的损失,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系被告行为所致,被告作出的兰政土(2001)5号文不是导致原告财产损毁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陈秀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秀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