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认定兰考县人民政府兰政土(2001)5号文送达程序违法,对陈秀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确认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产被拆除的损失,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系被告行为所致,被告作出的兰政土(2001)5号文不是导致原告财产损毁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陈秀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秀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