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 代表人:代景淮,组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被申诉

(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村民组。

代表人:代景淮,组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岗岭村民组。

代表人:杨国强,组长。

申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与被申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驻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8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