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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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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秀英、崔秀兰、崔秀珍与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复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4号 崔秀英、崔秀兰、崔秀珍: 你们因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995年为配合新乡市政府打通中原西路,你们的母亲崔素荣将其位于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4号

崔秀英、崔秀兰、崔秀珍:

你们因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995年为配合新乡市政府打通中原西路,你们的母亲崔素荣将其位于东王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理应因此获得房屋和土地拆迁补偿,且时任新乡市政府副市长杜英民也口头承诺,拆迁后再给你们家划几分宅基地。而原审错误认定宅基地权属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土地,支持了新乡市政府仅就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行为。故请求依法改判新乡市人民政府兑现为你们划分宅基地的承诺,如不能兑现,则进行经济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土地管理局豫土综(1989)489号文件显示,经省农转非联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以豫农转非办(1989)4号批复,同意新乡市郊区东王村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文件同时显示,该村民组原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未被征用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国家建设未使用前,仍由原集体单位经营管理,拥有土地使用权。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5月25日关于崔素荣宅基地土地定性问题的调查报告载明,崔素荣所在的东王村在1989年12月31日已经全部农转非,崔素荣已转为市民,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报告同时附有崔素荣农转非证明。故原审未支持你们关于崔素荣宅基地未征为国有的主张,并无不当。此外,你们主张时任新乡市政府副市长杜英民口头承诺为你们再划分宅基地,

根据你们的陈述,这一承诺是从崔素荣为农业户口出发的,而原审认定崔素荣已经办理农转非,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承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你们据此请求判令新乡市政府兑现划分宅基地的承诺或进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崔秀英、崔秀兰、崔秀珍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