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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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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勇想。 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66号

申请执行遂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执行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勇想。

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住建罚决字(2014年]第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遂平县城国槐路西段南侧所开发的恒泰·和家园小区3#、4#、5#、6#、7#、8#、9#楼,7幢楼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一、给予建设工程造价(28404186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壹万零壹佰零伍元整。2、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一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处罚决定第一项即罚款柒拾壹万零壹佰零伍元整(71.0105万元)应由法院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住建罚决字(2014年]第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第一项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