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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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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水生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谢水生,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谢水生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25号

告谢水生,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告谢水生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6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水生于2014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谢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水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生

审 判 员  魏艳春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凯

责任编辑:国平